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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生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5-05-18 浏览:33042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生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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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发展,发挥本地区生物资源优势,推进生物产业园区的建设,加快生物产业的发展,培育一批生物产业骨干企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园区(九峰创新基地、九龙产业基地、关南医药基地和南湖农业基地)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独资或内资企业及相关机构等。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生物产业是指现代生物技术在医药、农业、能源、材料、环保等领域的应用而催生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等重点行业领域。

  第三条;设立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在核心园区投入生物产业。重点支持生物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等。

  第四条对在九峰创新基地或九龙产业基地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营销中心或生产基地的世界500强、国内外上市公司及国内行业前100名的企业,给予100-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企业入园,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五条;对国内外生物企业在九峰创新基地或九龙产业基地进行投资,且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生物项目,自经营之日起,给予其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的奖励;三年内按其在高新区财政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第六条;对在园区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生物企业,其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引进的国外生物企业在园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独资生物企业,其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对生物企业在九峰创新基地或九龙产业基地设立总部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营销中心,其办公用房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最高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对入住九峰创新基地的生物孵化器企业,给予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三年房租全额补贴,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九条;对为生物、医药研究开发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年主营业务实际收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研究机构,按实际收入总额的10%给予补贴;对年主营业务实际收入在1000万元以内的合同研究机构,按实际收入总额的15%给予补贴。

  第十条;对园内生物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生物产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1)生物医药类:以取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为标准给予10-100万元补贴;以取得新药证书为标准,对临床研究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给予50-100万元补贴;临床研究费用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给予150万元补贴;临床研究费用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内(含1亿元)的给予200-350万元补贴;临床研究费用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对医疗器械,以获产品生产注册证书为标准给予10-100万元一次性的补贴。(2)生物农业类:对取得农作物新品种、新兽药、农药等新产品证书给予10-100万元一次性的补贴。

第十一条;支持生物企业、大学院所和科研机构在九峰创新基地或九龙产业基地设立国家级、省级生物技术研发机构。(1)对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生物技术研发机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生物技术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对新通过GCP、GLP认证的企业或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技术平台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园区生产的产品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注册、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注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和鼓励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具体办法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加大生物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具体办法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3551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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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生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匿名发布时间:2009-3-27;11: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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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生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意见》服务和支持对象,是指符合《实施意见》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事业机构及其相关高端人才。

  第三条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类奖励或补贴申请,分项组织认证,负责监督与检查支持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负责统一编制年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凡申请享受《实施意见》专项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办公场所或生产基地在核心园区;

  3、;能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从事生物技术和生物产品研发或生产。

  第五条《实施意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被认定对象的奖励或补贴。

  1、对申请第四条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上年度其销售规模及排名的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2、对申请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上两个会计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凭据、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对申请享受财政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纳税凭证、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3、对申请第六条和第七条房租补贴的企业,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交纳的发票、及其它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4、对申请第九条补贴的企业,应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收入凭证、合同协议、及其它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5、对申请第十条生物医药类补贴的企业,获得药物临床批件、产品生产注册证书(不包括一类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对此条款中以取得新药证书为标准进行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与临床费用相关的发票凭据、合同协议、及其它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6、对申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奖励的企业,应提交相关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7、《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可参照相应文件实施。

  第六条;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每年8月-9月集中受理当年的各类奖励或补贴申请,并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申请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三份,并提供原件备查。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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